招生简章
 
2007-06-29来源: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文件资料汇编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产业发展,满足新增长的物流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其他相关职业资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物流及相关行业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资格共分为助理物流师、物流师、高级物流师三个级别

 第四条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本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全国物流标准与技术委员会责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负责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培训部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格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和论文答辩;组织对各地培训中心、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

 第七条        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培训部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中心,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根据本资格考试工作需要,培训部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

 第九条        各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经本助理物流师资格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3.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第十一条    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    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正规培训达标准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

4.       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三条   本资格认证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资格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统一认证的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  助理物流师资格认证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分,均采用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物流师资格认证考试分为系统知识和熟练技能两部分,均采取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认证考试分为综合知识和高级技能两部分。综合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测试方式,高级技能考试采取完成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方案设计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资格认证统一考试每年为四次,时间分别安排在三、九、十二月份最后一周的周六和六月份的第三周的周六。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认证考试结束,培训部统一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评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条  培训部根据汇总情况,制定证书编码,将印有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印章的证书配发至考试中心。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心收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中心或学员本人领取。

 第六章        认证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培训费用实行全国统一的指导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同一地区的培训费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1.       助理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 1 600元/人.

2.       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 2 100元/人.

3.       高级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 4 8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三个级别的考试费均为350元/人

 第二十四条  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工程设计指导费均为1500元/人。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的认证费用均为200元/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培训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培训教学成果的主要手段,是保证人才质量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严格本资格考试管理工作,保证本资格认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认证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凡符合报名要求的人员,可直接到当地考试中心报名参加认证考试。

 第三条       考试中心在进行考试报名登记工作时,应按照《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考生资格材料严格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资格材料严格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统一考试20天前以书面报告(含考生总人数、考区分布,考务管理人员安排等)上报专委会。没有按要求上报的,一律不配送试卷。

 第四条       考试中心根据考生区域分布情况负责安排考场,制作准考证,并于考试前10天将准考证发送到考生手中。

 第五条       准考证上应有以下内容:

(1)       姓名及性别;

(2)       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

(3)       身份证号;

(4)       准考证号;

(5)       参加考试的等级类别;

(6)       考场编号;

(7)       考试时间与地点;

(8)       考生须知

 第六条       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认证统计与查询

 第七条       试卷的登分工作应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由培训部按照统一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登分工作结束后,培训部将认证合格人员详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在中国物流采购联盟网(http//www.chinawuliu.com.cn)公布,同时将结果通报各地考试中心。

 第九条       各考试中心在收到认证结果后,应立即通知当地培训中心以及考生,以便考生查询。

                          

关于《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

      各培训中心、考试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物流师培训认证工作,经研究对《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物联培字2003{116}号文,下称“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办法”中“学历、学位”的确认:

“办法”中所涉及的学历、学位是指我国现行国民教育系列中相应的学历、学位(含在境外获得的,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承认的学历与学位)。

 二、“办法”中的“本专业”是指:

申报人员所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所注明的专业名称必须以“物流”命名,如“物流管理”、“物流工程”等。

 三、“办法”中的“相关专业”是指:

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方可视为相关专业:

1.  所学专业为“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交通管理工程”、“国际贸易”和其他专业(物流方向)

2.  所学课程中心必须有“物流”课程,并成绩合格。

 四、“办法”中的“本职业”是指:

申报者本人直接从事以下各类岗位的作业,该类岗位是企业的储存、运输、配送、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管理岗位。

 五、“办法”中的“相关职业”是指:

申报者本人对以下岗位的作业过程予以直接管理或对以下岗位的作业流程予以设计规划的职业,该类岗位是企业的储存、运输、配送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管理岗位。

 六、关于持各类学历、学位的申报:

若以上补充说明与前期管理办法中有出入的地方,以本说明为准。希望各培训中心、考试中心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请及时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联系。

           助理物流师资格证书(一)

           助理物流师资格证书(二)

 助理物流考试指南     物流考试指南   高级物流考试指南

 详情欢迎来电:010-82564738  或  Email:  bjwupeng@163.com

      本网消息 (记者李思敏  通讯员何龙 ) 2007年1月17日,金色谷物流学院院长,中国物流协会理事,中国著名物流学专家周建亚教授今日正式抵京,就金色谷物流学院招生、培训一事与总部进行协商。经过近4个小时的商讨,初步确定相关招生简章并落实金色谷明天的工作重点和未来几年的招生发展计划。